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社会企业认定培育试点管  理办法(试行)》(皖民慈社字〔2022〕66号)、《滁州  市社会企业认定培育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滁民办〔2023〕 32号)的工作要求,大力培育扶持社会企业,引导鼓励社 会企业参与社会事务、协助解决社会问题,充分发挥社会 企业在社区发展治理与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琅琊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登记注册、税收解缴、统 计关系均在琅琊区且通过滁州市民政局或指定机构认定的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是指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和社 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 会治理、服务特定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和社会目标,以 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部分盈利按 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所在社区或公益事业,且 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特定法人主体。

第三条 社会企业培育发展和服务管理应坚持党的领 导、政府引导、各方参与、市场驱动、社会共益的原则, 构建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企业生态系统。坚持以解 决社会问题为目标,以鼓励扶持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基 础,促进社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设立区级社会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 议负责研究推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统 筹安排社会企业培育的阶段性任务和重点工作,协调解决 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培育发展

第五条 积极扶持在琅琊区辖区内开展养老助残、社区 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托幼服务、特殊群体就业、 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民生保障类社会企业,重点培育为 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 家庭、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 的社会企业。

第六条 建立社会企业发现机制,充分发掘各自行业领 域(区域)存在的具有创新商业模式、行业引领地位且深 受社区居民认可的企业,鼓励其参与社会企业认定。

第七条 加强社会企业行业组织建设。支持社会企业成立协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党建 引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整合行业资源、开 展行业研究、提供行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提升社会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商业企业履行 社会责任转型社会企业,倡导大中型企业创设社会企业参 与社会事业。引导具有一定市场经营能力和稳定市场活动 空间的社会服务机构转型为社会企业。

第八条 支持社会企业参与基层社区治理。鼓励物业、 养老、家政等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具有成熟商业 模式的企业逐步向社会企业转型。支持社会企业入驻街道  (区域)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参与社区社会 治理相关工作,按照“公益+市场化”理念,支持社会企业 参与街道(区域)相关服务管理平台的运营管理。搭建社 区和社会企业交流对接平台,推动社区社会企业、信托制  物业社会企业等服务项目、产品落地社区。鼓励社区为社 会企业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提供活动场地、宣传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 倡导社会企业家精神。培育具有创新性强,社 会目标不发生漂移,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与能力的社会企 业家积极参与琅琊社区发展治理与服务。

第十条 加强示范引领。加大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宣传  力度,大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琅琊社会、经济与环境建设, 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融入和推动社会企业发展。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会企业的先进经验,加大对社会企业优秀典型、 先进事迹的表扬、奖励和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 作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优化社会企业登记具体措施办法。在区行政 服务中心开辟社会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简化社会企业 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在认定为社会 企业后在名称中使用“社会服务”等字样作为经营特点表 述。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其以集群注册方式、住 所申报方式办理企业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行 “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支持社会企业在办公场所、 网站平台以及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社会企业标识。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主体创办或转型社会企业。包括各 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有条件的社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及有志于社会企业事业的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投资创办或转型社会企业。将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纳 入城乡社区经济发展内容,鼓励城乡社区(村)开发利用 场地资源和公共空间资源开办社会企业。相关区级部门在 行政许可、备案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为其开辟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关爱社会企业创始人,主动了解企业发展情 况,听取企业创始人意见和建议,切实为社会企业及其创 始人排忧解难。对在社区发展治理与服务中作用发挥突出 的社会企业创始人,优先作为相关表彰表扬的评选对象。

第十六条 能力建设支持。每年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通 过认定的社会企业和申报机构参加主题培训活动,以研修、 考察、交流、调研等形式,提升社会企业创始人和从业人 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十七条 鼓励参与认定。鼓励参与认定和转型社会企 业。对通过滁州市或指定机构认定的社会企业,给予专业 培育支持。

第十八条 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具有一定规模、提供多种  服务的社会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社会企业提供信息、 交流、培训、资源链接等服务。加强社会企业专业人才队 伍建设,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社会企业孵化培育,重点探  索社区社会企业和信托制物业社会企业,依据社会企业发 展的不同阶段对接各界资源,并分阶段按需求为社会企业 提供登记认定辅导、运营咨询、能力建设、品牌培育、业 务拓展、人才引进、金融等服务,积极营造社会企业发展 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加大政府购买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力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以市场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将社区居民有迫切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 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领域的政府采购项目面向社会企业 公开采购。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使用、租赁社区空间。通过认 定的社会企业使用、租赁琅琊区各类社区空间开展服务的, 享受社区空间使用、租赁减免,但不得转租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琅琊区加 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业强区若干政策》(滁琅政策 〔2022〕7号)文件要求,给予“专精特新”类社会企业和 升规入统类社会企业专项激励支持。建立琅琊区社会企业 产品平台,积极推荐和组织辖区社会企业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评优交流活动,提升社会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参与以城乡社区居民需求导向为核 心的社区生活性服务。鼓励社会企业在琅琊区落地实施城 乡社区生活性服务类项目,每年开展社会企业社区生活性 服务类项目评优表扬,对评比获奖的社区生活性服务类项 目,根据获奖名次给予社会企业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成立社会企业发展智库,根据社会企 业不同需求,建立专业导师工作机制,培养一批熟悉国际 规则、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企业家。鼓励职业院校、高技 能人才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单位开展专项培训服务,提升社会企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支持社会企业人才引进。

第二十四条 加大社会企业的宣传推广,通过报纸、网 站、公交、地铁公益广告位等广泛宣传社会企业。大力弘 扬社会企业家精神,倡导商业向善,营造有利于社会企业 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开展社会企业市场监管。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由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企业的行政监管 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公 示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

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加强社会企业党的建设。

区委宣传部负责完善、落实社会企业的宣传、推广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支持企业法人投资创办或转型社会 企业的登记注册、经营行为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 准化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引导和支持在琅琊区登记注册的有条件 的社会组织投资创办或转型社会企业,并指导社会企业加 强党的建设。建立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和评估摘牌制度,引 导和培育各类社会企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引导和支持在琅琊区登记注册的有

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创办或转型社会企业。优先 发展乡村振兴类社会企业。

区发改委负责将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内 容。

区商务局负责优先发展城乡社区生活服务类社会企业。

区财政局负责完善、落实社会企业金融支持政策。畅通政 府采购社会企业服务的渠道。

区税务局负责完善、落实社会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区住建局负责完善、落实物业型社会企业的支持政策 与培育发展。

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在区行政服务中 心开设涉企服务窗口,收集社会企业诉求和意见,协调解决社 会企业发展和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完善社会企业行业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 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社会企业约谈、信用 积分制度、提醒机制、属地管理机制、社会企业摘牌机制 等流程引导社会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自觉规范行为。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 原则,依法履行对社会企业的监管职责,防止监管真空。

第二十七条 加强社会企业党的建设,指导具备组建党 组织条件的社会企业在申请登记阶段按要求同步建立党组 织,采集党员信息、转接组织关系,建设一支对党忠诚、

热心公益、注重创新、勇担使命的社会企业家队伍,发挥 党员在社会企业工作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强化党组织 在社会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和组织功能,明确要求社会 企业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对已摘牌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具备申请社 会企业评审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琅琊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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